保证合同主债权责任认定需依据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多方面因素。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需考虑保证期间是否已过等情况。
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主债权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首先要明确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先诉抗辩权。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此时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保证期间也是认定责任的关键因素。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或者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主债权责任的认定还需考虑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总之,保证合同主债权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准确判断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