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的常见方式包括利用金融机构,如银行账户、证券交易等;投资合法生意,通过开办企业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经营收入中;利用非正规金融体系,像地下钱庄等;还有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虚假交易来掩盖资金来源等。
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较为常见的手段。一方面,不法分子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多个账户,将非法资金分散存入不同账户,然后再逐步转移到其他账户,经过多次转账和交易,模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例如,将一笔大额的非法资金拆分成若干小额款项,分别存入多个以不同身份信息开设的账户,再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频繁的资金划转。另一方面,在证券市场中,通过操纵股票交易,先低价买入某只股票,再利用非法资金拉高股价,然后卖出股票,使非法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
投资合法生意也是常见的洗钱方式。犯罪分子会选择一些看似正常经营的企业进行投资,如餐厅、娱乐场所等。他们将非法所得混入企业的日常经营收入中,通过虚报营业额、夸大成本等手段,使非法资金与合法收入难以区分。比如,一家餐厅实际每天的正常营业额是 5000 元,但为了洗钱,将非法的 10000 元也计入当天的营业额中,然后通过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使这部分非法资金合法化。
利用非正规金融体系,如地下钱庄。地下钱庄通常不受到正规金融监管,其操作方式灵活且隐蔽。犯罪分子将非法资金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在境外对应账户向其指定的账户存入相应的外币,实现资金的跨境转移。这种方式绕过了正常的外汇管理和金融监管程序,使得资金的流向难以追踪。
利用进出口贸易进行虚假交易也是洗钱的常用手段。不法分子通过虚构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等信息,进行虚假的贸易往来。例如,进口商故意抬高进口货物的价格,将超出实际货款的部分支付给出口商,出口商再将这部分资金以其他形式返还给进口商,从而将非法资金混入正常的贸易资金流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