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费买方和卖方都可能需要支付,具体由哪方承担或双方如何分担,主要取决于交易双方的约定以及当地的市场惯例。
在房产交易中,中介费的承担情况并没有绝对统一的标准。从市场常见情形来看,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习惯。在一些地区,市场约定俗成由买方承担全部中介费。这是因为在房产交易中,买方通常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有获取房源信息、专业购房指导等需求,房产中介为买方提供了房源匹配、带看房屋、协助办理贷款等一系列服务,所以买方承担中介费较为普遍。例如,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部分区域,很多房产交易都是买方支付中介费,费率一般在房屋成交价的 1%-3% 左右。
也有部分地区是卖方承担中介费。当当地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房源相对稀缺,卖方在交易中占据优势地位时,卖方可能会为了吸引更多优质客户,主动承担中介费。比如在一些新兴发展区域,房源较少,卖方为了能快速将房屋出售,会选择承担中介费。
还有一种情况是买卖双方共同承担中介费。这种方式较为公平,双方根据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比如双方约定各承担 1% 的中介费,这种方式在很多二三线城市比较常见。交易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谈判能力来决定分担比例。
此外,中介费的承担还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无论最终是买方、卖方单独承担,还是双方共同承担,都应该在合同中清晰注明,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同时,在选择房产中介时,交易双方也应该了解清楚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