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主犯的行为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从犯的行为主要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在刑事案件里,主犯和从犯的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
主犯的行为表现
首先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类主犯通常会对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和协调。例如,在一个盗窃犯罪集团中,主犯会事先确定盗窃的目标、时间、地点,安排成员的分工,包括谁负责望风、谁负责入室盗窃等。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还会实时指挥成员行动,确保犯罪顺利进行。犯罪完成后,还会组织销赃和分赃等后续活动。
其次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这不一定要求犯罪人在犯罪集团中处于组织、领导地位。在一些非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中,有的犯罪人虽然没有组织、指挥整个犯罪活动,但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积极主动,直接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虽然没有形成犯罪集团,但其中一名犯罪人手持凶器,对被害人进行了致命的攻击,其行为对被害人的重伤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那么这名犯罪人就是主犯。
从犯的行为表现
起次要作用的从犯,通常是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参与了犯罪行为,但相较于主犯,其行为的强度、对犯罪结果的作用相对较小。例如在上述盗窃犯罪集团中,有的成员虽然参与了入室盗窃,但只是帮忙搬运一些价值较低的物品,而主犯则负责寻找贵重物品,那么这名成员就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不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比如为犯罪提供工具、情报,或者在犯罪现场附近望风等。在一个诈骗案件中,有人为诈骗分子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帮助其顺利实施诈骗行为,这个人就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