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员如果未被限制消费,坐高铁不受影响;若被限制消费,乘坐高铁时不得选择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在司法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员的情况有所不同。当被执行人员仅仅是进入了执行程序,但并没有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其乘坐高铁的权利和普通公民一样,不会受到额外的限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自由选择合适的高铁车次和座位类型出行。
然而,一旦被执行人员被法院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乘坐高铁方面就会受到严格限制。具体来说,不得选择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这是因为限制消费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果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进行了禁止的消费行为,那么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被执行人员坐高铁是否有影响,关键在于是否被法院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员应该及时了解自己的执行状态,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消费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争取早日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