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代管人一般不可以售卖失踪人的房产,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负有保管、维护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原则上没有权利随意处分失踪人的房产。这是因为设立财产代管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损害,避免因财产无人管理而遭受损失或被不当利用。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当出现为了失踪人的利益的情形时,失踪代管人可以处分失踪人的房产。比如,失踪人负有巨额债务,且其房产闲置面临贬值风险,而失踪人的其他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债务,此时为了避免失踪人因债务问题产生更大损失,财产代管人在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将房产出售用于清偿债务。
如果财产代管人擅自处分失踪人的房产,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代管人并非出于为失踪人利益考虑而售卖房产,失踪人重新出现后,有权要求代管人赔偿损失。
此外,财产代管人的处分行为需要遵循法定程序。通常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裁决。只有在法院批准后,代管人才能进行房产的售卖等处分行为,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切实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