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证明对象应明确、具体地写明该证据想要证明的与劳动争议相关的事实。一般需结合劳动仲裁请求,清晰阐述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
在劳动仲裁中,证据证明对象的书写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仲裁庭对证据的理解和采纳。要明确劳动仲裁的请求事项。比如,请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关系等。不同的请求事项对应着不同的证明对象。
如果是请求支付拖欠工资,那么证明对象可能包括: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以证明应发工资数额;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而确定工资计算的基础;工资发放记录,用以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拖欠。在书写证明对象时,对于劳动合同,可写明“该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具体金额],是计算拖欠工资的依据”。对于考勤记录,可表述为“此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在[具体时间段]的出勤情况,为核算工资提供工作时间依据”。对于工资发放记录,则可写“该工资发放记录证明用人单位在[时间段]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与应发工资对比,可证明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
若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证明对象可能涉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方式。例如,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对象可写为“该通知书证明用人单位于[具体日期]以[具体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此为判断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事实”。同时,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证明,如入职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对象可表述为“这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具体时长],是计算经济补偿金数额的重要依据”。
当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时,证明对象可以是工作证、工作服、同事证言等。工作证的证明对象可写为“该工作证证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身份开展工作,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观证据”。同事证言的证明对象可表述为“证人[姓名]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具体时间段]与证人一同在用人单位工作,从侧面印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总之,书写劳动仲裁证据证明对象时,要紧扣仲裁请求,清晰、准确地说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让仲裁庭能够快速理解证据的作用和价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