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不同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是普通合伙企业,根据该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无限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另一方面是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合伙人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在其清偿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不善欠下 100 万元债务,而企业资产仅 30 万元,剩余 70 万元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人偿还,若甲偿还了全部 70 万元,甲可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向乙和丙追偿他们应承担的份额。
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限合伙人的风险,鼓励更多投资者参与到合伙企业中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