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害人没有直接的抗诉权,但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抗诉的期限是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
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与公诉机关的立场存在一定差异。虽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但受害人的诉求不一定完全能与公诉机关一致。然而,法律赋予了刑事受害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不过并非直接的抗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这一规定明确了受害人申请抗诉的时间限制,即必须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以内提出申请。
设置这一期限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及时性和稳定性。一方面,让受害人有一定的时间来考虑是否对判决结果不满,并决定是否申请抗诉;另一方面,避免诉讼程序因过长时间的不确定性而拖延。如果受害人超过了五日的申请期限,将无法再行使该申请抗诉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期限是针对第一审判决。对于第一审裁定,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受害人申请抗诉的权利。而且,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并非受害人申请就必然会引发抗诉程序。这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