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单位不承认一般不会直接受到处罚。不过单位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证据反驳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承担不利后果,且若不履行工伤赔偿等义务,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单位不承认职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本身并不构成直接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特定处罚。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单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
如果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职工不属于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及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也就是说,单位若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就可能要接受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结果。
一旦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单位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若单位仍然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例如,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冻结、划拨单位的银行存款,查封、拍卖单位的财产等。
此外,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还可能会影响其社会信誉和形象,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