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结果出具的时间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时间规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要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这60日的规定是较为普遍的情况,适用于大多数工伤认定申请案件。
不过,对于一些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处理速度会更快,能够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里所说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通常是指工伤事故的经过、原因、伤害程度等情况比较明晰,各方对于劳动关系、事故性质等关键要素没有争议。
另外,如果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过程中,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比如涉及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等,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会中止。待相关结论明确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继续计算时间。
由此可见,工伤申请结果的出具时间并非固定不变,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是否需要等待其他结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职工和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后,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关注认定结果,同时也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以便能更快地得出准确的认定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