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病假工资的合法发放需以法定医疗期为基础,结合工龄确定医疗期限,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比例可由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定底线;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需优先适用地方标准。
合法发放病假工资需遵循“医疗期确定—工资标准计算—地方规定适配”的逻辑,核心依据为《劳动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地方实施细则。
法定医疗期是病假工资发放的前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根据劳动者实际工龄和本单位工龄确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龄5年以下的为6个月,5-10年的为9个月,10-15年的为12个月,15-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内,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且需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法定底线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明确,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使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约定了更低标准,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企业仍需按不低于80%的标准执行。
工资计算基数需结合约定与法定规则。实践中,病假工资基数通常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标准确定;无集体合同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部分地方有特殊规定)。例如,某职工月工资60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320元,即使双方约定病假工资按50%计算(即3000元),该标准高于2320元的80%(1856元),合法有效;若约定按20%计算(1200元),则因低于1856元而无效,需按1856元发放。
地方规定可能高于国家标准,需优先适用。部分地区对病假工资有更细化的要求,企业需结合属地政策执行。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明确,病假工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60%计发;满2年不满4年的,按70%计发;满4年不满6年的,按80%计发;满6年不满8年的,按90%计发;满8年及以上的,按100%计发。此处的“本人工资”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则直接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区分工龄,企业可选择更高标准但不得低于底线。
医疗期满后需依法处理后续问题。若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若企业未按法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劳动者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劳动仲裁主张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企业还可能面临加付赔偿金(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
综上,合法发放病假工资的核心在于:明确医疗期时长、确保工资不低于法定底线(最低工资80%)、适配地方特殊规定,并规范医疗期满后的解除程序。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规的病假管理制度,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