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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区别在哪

2025-12-18 15: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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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核心目的、法律关系基础、风险承担规则、工作独立性、报酬支付条件及合同解除权等方面。承揽合同以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为核心,委托合同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核心,两者在权利义务设置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显著差异。

从核心目的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核心是“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例如加工、定作、修理等,强调结果的特定性,如定制家具需符合尺寸、材质要求,软件开发需满足功能需求。而《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核心是“事务处理”,可能涉及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诉讼)或事实行为(如委托办理手续),不必然要求产生有形或特定成果,例如委托他人代买商品,即使未买到,只要受托人已按指示行动,合同目的即部分实现。

法律关系基础不同。委托合同基于“信赖关系”设立,委托人需信任受托人的能力和诚信,这种信赖是合同存续的基础,若信赖破裂,合同难以继续。因此,委托合同可有偿也可无偿(《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实践中无偿委托常见于亲友间事务委托。而承揽合同更注重“交易关系”,双方关注工作成果的质量和交付,一般为有偿合同,定作人支付报酬以换取符合标准的成果,信赖因素较弱。

风险承担规则差异显著。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风险在交付前通常由承揽人承担。《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等责任,意味着承揽人需对成果质量和交付前的意外风险负责(如加工的产品在交付前损坏,承揽人需重新制作)。委托合同中,事务处理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仅对“过错或违约”负责。例如委托他人炒股,即使亏损,只要受托人无恶意操作或违反指示,委托人需自行承担损失(《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工作独立性与服从性有别。承揽人需独立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指挥管理。《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明确,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定作人仅有权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无权干预具体工作过程(如装修公司施工时,业主不能指挥工人如何刷漆)。受托人则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需服从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例如律师代理案件需按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参与调解,不得擅自放弃权利。

报酬支付条件不同。承揽合同中,报酬支付以“交付合格工作成果”为前提。若承揽人未交付成果或成果不合格,定作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委托合同的报酬支付则以“事务处理完成”为一般条件,即使未达成预期结果(如委托追讨债务未成功),只要受托人已依约处理事务,委托人仍需支付报酬(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实现特定结果”为支付条件)。

合同解除权范围不同。委托合同中,法律赋予双方“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承揽合同的解除权受严格限制,定作人虽可随时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但需赔偿承揽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已投入的原材料、人工成本等),且解除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承揽人合法权益;承揽人则无任意解除权,仅能因定作人违约等情形解除。

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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