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二百八十五条,分别针对不同情形的案件作出了明确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旨在平衡司法公开与特殊利益保护,其具体条款及适用范围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条:一般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情形
该条款明确了两类核心情形。第一款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这里的“国家秘密”涵盖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领域的秘密信息,“个人隐私”则包括涉及公民名誉、肖像、住宅、通信等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信息。此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是为防止国家利益受损或个人合法权益被侵犯。
第二款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一律不公开”不同,商业秘密案件需满足“当事人申请”这一前提,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商业秘密通常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不公开审理可避免权利人因诉讼导致商业利益受损。
第二百八十五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
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该条款作出特别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即使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已成年,但如果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仍需适用不公开审理。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避免其因公开审理承受社会压力,影响未来发展。
此外,该条款还明确了例外情形: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但需注意,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需经法院准许,且不得影响法庭秩序。这一例外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也兼顾了教育、矫治功能的实现。
不公开审理的立法意义
上述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多重价值取向: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对商业秘密的兼顾,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不公开审理并非司法封闭,而是在公开审判原则基础上,针对特殊案件作出的必要限制,确保司法公正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需特别注意的是,不公开审理仅指庭审过程不向社会公开,案件的判决结果仍需依法公开宣告,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司法公信力。实践中,法院会严格依照上述条款审查案件是否符合不公开审理条件,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统一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