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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在第几条内

2025-12-17 02: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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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该条文通过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罪状描述,明确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行为方式、主观目的、犯罪对象等核心内容。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的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该条文不仅规定了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更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描述,完整体现了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与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原文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文虽然以量刑为主要表述形式,但其开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表述,直接界定了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要件、对象要件和结果要件,是构成要件的集中体现。

构成要件在条文内容中的具体体现

#1. 行为要件:“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

条文核心词“敲诈勒索”明确了该罪的行为方式,即行为人通过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被迫交付财物。根据司法实践,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是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利(如伤害、杀害)、财产权利(如毁坏财物)、名誉权利(如揭露隐私、诬告陷害)等进行侵害,且威胁内容不需要具有现实可实现性,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这一行为方式是敲诈勒索罪区别于抢劫罪、诈骗罪的关键特征,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通过“敲诈勒索”的概括性描述得以确立。

#2. 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尽管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未直接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结合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整体逻辑,敲诈勒索罪作为典型的侵财犯罪,其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这一要件隐含在“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表述中,即行为人通过威胁手段索取财物的目的是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而非基于合法债权、债务等正当理由。若行为人因合法权益受损而索取赔偿,即使手段过激,通常也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正是基于对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严格要求。

#3. 对象要件:“公私财物”的范围

条文明确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既可以是有形财物(如现金、物品),也可以是无形财物(如债权、股权等财产性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财物”还包括能够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这一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私财物”的范围,是对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象要件的补充细化。

#4. 结果要件:“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将“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作为入罪标准,这是敲诈勒索罪的结果要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数额较大”一般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各省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多次敲诈勒索”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这一要件区分了敲诈勒索行为的一般违法与犯罪,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的程度,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总结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并非由单独条文明确标注为“构成要件”,而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罪状的描述完整呈现。该条文通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核心表述,结合刑法理论对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的解读,以及司法解释对对象范围、结果要件的细化,共同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完整构成要件体系。因此,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为根本依据,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综合判断。

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在第几条内(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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