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殴导致他人轻伤二级,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是否判处管制需结合犯罪情节、双方过错程度、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二级的基础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司法实践中,未取得谅解可能降低适用管制的概率,但如存在赔偿损失、坦白、初犯偶犯、被害人过错明显等从轻情节,仍有可能判处管制,具体刑期需结合个案情况确定。
一、轻伤二级对应的刑事处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的“轻伤二级”属于“轻伤”范畴,因此法定刑包含管制。但管制作为非监禁刑,其适用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核心条件,并非所有轻伤二级案件均可适用。
二、“互殴”情节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互殴与单方故意伤害的关键区别在于双方均存在伤害故意和殴打行为,司法实践中会重点审查“被害人过错程度”。若双方在冲突中均有主动攻击行为,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明显过错(如先动手、多次挑衅等),可依法减轻施暴方的刑事责任。例如,某案件中双方因琐事互殴,被害人先持械殴打,另一方还手致其轻伤二级,法院认定被害人过错较大,最终对施暴方判处管制。
三、“未取得谅解”对量刑的具体影响
被害人谅解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并非适用管制的必要条件。未取得谅解仅意味着失去该从轻情节,不代表必然排除管制适用。若存在其他从轻情节,如:(1)积极赔偿损失(即使未获谅解,已实际赔偿可体现悔罪态度);(2)坦白或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低);(4)犯罪手段轻微(未使用凶器,伤害后果局限),仍可能满足管制的适用条件。
四、管制的适用条件与司法实践倾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原则,管制的适用需综合评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践中,轻伤二级案件未取得谅解时,法院更倾向于判处拘役(刑期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短期有期徒刑(通常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但以下情形可能优先考虑管制:
1. 被害人过错显著:如双方互殴中,被害人先挑起事端且攻击行为更为激烈,施暴方仅为“反击”致伤;
2.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如伤害行为系临时冲突引发,未造成其他后果,且施暴方事后有明显悔罪表现(如主动就医、垫付医疗费);
3. 社会危害性极低:如邻里、亲属间因纠纷互殴,事后双方关系有修复可能,适用管制可减少对家庭和社区关系的破坏。
五、刑期确定的具体规则
若法院最终判处管制,刑期需在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幅度内确定,具体长短取决于以下因素:(1)互殴中双方责任比例(责任越小,刑期可能越短);(2)是否存在其他量刑情节(如自首减少基准刑40%以下,坦白减少20%以下);(3)当地司法政策(部分地区对轻伤案件更倾向“非监禁化”处理,管制适用率较高)。例如,某案例中,甲与乙因停车纠纷互殴,乙先动手推搡,甲还手致乙轻伤二级,甲未取得谅解但主动赔偿5万元,法院认定乙过错较大,甲悔罪明显,最终判处管制六个月。
综上,互殴致轻伤二级未谅解时,管制并非绝对不可能,但需满足“情节较轻、被害人过错大、悔罪表现突出”等条件。实践中,建议结合具体案情,通过赔偿损失、争取被害人理解(即使未达成书面谅解,沟通记录也可能作为悔罪证据)、提交悔罪书等方式,提升适用管制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