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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他人名誉权是第几条规定

2025-12-14 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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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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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他人名誉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情节严重的名誉权侵害行为(诽谤罪)也有明确规定。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等条款对名誉权的行使限制及合理核实义务作出补充规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重要人格权,法律对其保护在实体法中形成了完整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是名誉权保护的核心条款,该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一条款从正反两方面界定了名誉权的内涵与侵害边界,即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不受非法贬损,而侮辱、诽谤是最典型的侵权行为。侮辱行为通常表现为以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如当众辱骂、张贴侮辱性标语;诽谤则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足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例如编造他人“欺诈”“出轨”等不实信息并通过网络传播。

为平衡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法律对名誉权的行使设置了合理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三种例外情形。例如,新闻媒体曝光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即使可能影响企业声誉,只要内容真实且出于公共利益,即不构成侵权。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合理核实义务”的判断标准,包括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等,为新闻报道、评论等行为提供了操作指引。

对于情节严重的名誉权侵害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的“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次实施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引发大规模网络暴力等恶劣后果。例如,某网民为泄愤捏造网红“偷税漏税”的虚假证据,并通过微博话题扩散,导致该网红商业合作全部终止、抑郁入院,即可能构成诽谤罪

从法律责任来看,侵害名誉权需承担多元责任形式。民事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受害人可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责任,其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需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当,例如在侵权信息发布的平台发布澄清声明;若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刑事层面,构成诽谤罪的,侵权人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且该罪原则上需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若侵权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国家利益(如损害国家机关声誉),检察机关可提起公诉。

综上,法律通过《民法典》的民事保护与《刑法》的刑事惩戒相结合,构建了对名誉权的立体保护网络,既明确禁止非法侵害行为,也为合法言论自由留出空间,实现了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损坏他人名誉权是第几条规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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