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构成条件需满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具体包括主体为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客观上存在法律婚与法律婚、法律婚与事实婚的重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构成条件需从以下四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主体要件:有配偶者或“明知”的无配偶者
重婚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有配偶者,即已经通过法律程序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的人;另一类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此类主体虽自身无配偶,但主观上明知对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仍与其建立婚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若因受欺骗等原因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重婚罪。
二、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重婚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仍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具体表现为:有配偶者明知自己已有婚姻关系,仍故意与他人结婚;无配偶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故意与之结婚。过失行为,如因误解、信息错误等原因“重复结婚”,不构成此罪。
三、客体要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要求婚姻关系需经法定程序确立,且禁止重婚。重婚行为通过重复建立婚姻关系,直接破坏了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婚姻关系的排他性,属于对法律保护的婚姻秩序的侵害。
四、客观方面:存在“双重婚姻”的行为表现
客观方面是重婚罪认定的核心,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1. 法律婚与法律婚的重合:即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种行为因两次婚姻均经法定程序登记,属于典型的重婚,实践中较易认定。
2. 法律婚与事实婚的重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未办理登记,仍可构成重婚罪。这里的“事实婚”需满足公开性、稳定性、公认性特征,即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如共同使用夫妻称谓、对外以配偶身份交往),且周围群众、亲友认为其为夫妻,持续一定时间(通常需数月以上)。单纯的通奸、姘居等秘密不正当关系,因缺乏“夫妻名义”的公开性,不构成事实婚,也不成立重婚罪。
此外,需注意“事实婚”的认定时间节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此前已形成的事实婚姻仍受法律保护。不过,无论时间节点如何,只要行为符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特征,均可成为重婚罪的客观表现。
综上,重婚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主观故意、侵犯一夫一妻制客体,以及存在法律婚或事实婚的双重婚姻行为。实践中,需结合婚姻登记记录、同居证据(如租房合同、亲友证言、公共场合的夫妻名义行为等)综合认定,严格区分重婚与通奸、非法同居等行为的界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