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方患病本身不直接构成不准离婚的法定理由,但会作为重要因素影响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等具体判决结果,尤其在患病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需承担相应扶助义务。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患病并非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决定性因素,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才是核心判断标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践中,一方患病可能成为判断感情破裂的参考因素(如患病导致长期分居、无法履行家庭义务等),但单纯的疾病本身(如慢性病、普通疾病)不会直接导致不准离婚,除非患病情况与感情破裂无关联,且另一方坚持离婚理由不充分。
不过,一方患病会显著影响财产分割与经济帮助的判决。财产分割时需优先保障患病方的基本生活需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处的“照顾”原则在一方患病时会进一步倾斜:法院可能判决患病方多分共同财产,或优先分配用于治疗、生活的必需财产(如医疗费用、居住房屋等)。例如,若患病方因疾病导致收入下降、需长期支付医疗费,法院可能在分割存款、房产时,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开支份额。
更关键的是,患病方若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生活困难”包括患病导致的生活困难,如患病方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因治疗产生大额债务等。此时,法院会结合患病方的实际需求(如医疗费用、生活开支)和另一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判决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长期生活费支持,或通过保留患病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居住权(如允许患病方继续居住至病情稳定)等方式实现扶助。
特殊情形下,若患病方患有的是重大疾病(如癌症、精神疾病等),且该疾病对夫妻生活、家庭义务履行造成严重影响,法院会更谨慎审查感情破裂的事实。例如,若患病方因疾病导致无法沟通、长期住院,双方已无实际夫妻生活且分居满两年,法院可能认定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但若患病方处于治疗关键期,且另一方提出离婚可能加重其病情,法院可能在调解无效后,结合双方感情基础、患病方后续生活安排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或在准予离婚的同时,判决另一方承担更充分的经济帮助义务。
总之,一方患病时的离婚判决需平衡“婚姻自由”与“弱者保护”原则:既保障当事人的离婚权利,又通过财产分割倾斜、经济帮助等方式,确保患病方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具体判决结果需结合患病类型、严重程度、双方经济能力、感情破裂事实等多重因素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