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方不出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财产分割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遵循《民法典》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结合现有证据(如另一方提交的财产证明、法院调查结果等)进行处理。不出庭一方若未提交证据或抗辩,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财产分割需结合法律程序与实体规则综合处理,核心在于保障诉讼程序合法与财产分割公平。
一、离婚案件一方不出庭的程序处理规则
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但存在例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缺席判决。若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通过公告送达(公告期满60日视为送达)后缺席审理。需注意,原告不出庭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能按撤诉处理,但被告不出庭一般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
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财产分割的核心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使一方不出庭,该原则仍为法院裁判的根本准则。共同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明确归一方的除外)等,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等)不参与分割。
三、缺席审理中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则
缺席审理时,法院需基于现有证据对财产进行分割,具体规则如下:
1. 证据审查与认定:法院会对另一方提交的财产证据(如房产证、银行流水、车辆登记证、股权证明等)进行审查,若证据真实且来源合法,可作为分割依据。例如,一方提交的房产购买合同显示为婚后共同出资,则该房产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
2. 法院依职权调查:若一方主张存在未列明的共同财产,或法院认为财产情况需进一步查清,可依职权向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公司等机构调取证据。例如,通过查询双方银行账户流水,确认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
3. 举证责任与不利后果:不出庭一方若未提交书面答辩或证据,将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权利。例如,若该方主张某存款为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但未提交婚前存款证明,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四、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处理规则
1. 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若另一方举证证明不出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法院可判决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即使一方不出庭,法院仍可依据现有证据(如转账记录、交易凭证等)认定上述行为,并依法作出不利判决。
2. 涉及第三人财产或权属争议:若财产涉及第三人(如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或存在权属争议(如一方主张为家庭共有财产),法院可能先对无争议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待权属明确后再处理争议部分,或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五、对不出庭一方的风险提示
不出庭并非“逃避”离婚或财产分割的有效方式,反而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首先,无法参与财产分割方案的协商,法院只能依据现有证据裁判;其次,若存在对自身有利的事实(如对方存在过错、某财产为个人财产),因未举证可能无法被法院认定;最后,判决生效后,若对财产分割结果不服,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但若因自身原因未出庭导致证据缺失,再审改判难度极大。
综上,离婚案件一方不出庭时,财产分割仍需遵循法定原则和证据规则,法院会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证据作出公平裁判,不出庭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