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小产权房因缺乏合法产权证明,法院通常不直接判决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尊重当事人协商”“以实际使用为基础”的原则,结合购房出资、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处理使用权归属或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的可按约定执行,协商不成则以保障居住权益为优先。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而非国家房管部门,因此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产权”。在离婚案件中,这类房屋的处理需结合其特殊法律属性,遵循以下规则:
一、法院不直接判决所有权归属的核心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小产权房因未办理合法登记,无法确认所有权归属,法院若直接判决所有权,可能涉及对违法建筑的变相认可,或超出司法权对行政机关职权的干预。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小产权房的处理聚焦于“使用权”和“补偿问题”,而非“所有权分割”。
二、协商优先: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按约定处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若双方对小产权房的处理达成书面协议(如一方取得使用权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双方共有使用权、或出售后分割房款等),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涉及违法建设的转让),法院通常会予以确认。例如,双方约定由女方取得房屋使用权,向男方支付10万元补偿,法院可在调解书中载明该约定。
三、协商不成:以“实际使用”为基础判决使用权。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结合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购房出资、家庭需求等因素,判决使用权归属。常见情形包括:
1. 按实际居住现状分配:如房屋一直由一方及其子女实际居住,且该方无其他住房,法院可能判决由其继续使用,另一方搬离;若双方均在使用,可能判决轮流使用或一方支付使用费。
2. 结合购房出资情况:若小产权房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如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判决使用权时倾向于出资较多的一方,同时要求其向另一方支付适当补偿。
3. 涉及违法建设的特殊处理:若小产权房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如未批先建、占用耕地等),法院可能不予处理,或在判决中注明“使用权归属不影响行政机关对房屋合法性的认定”,避免司法权与行政权冲突。
四、补偿款的确定规则。由于小产权房无法通过市场评估确定价值,补偿款通常参考以下因素:购房时的出资额(如共同出资10万元购买,可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现状(面积、装修、使用年限)、当地同类小产权房的交易价格(如周边类似房屋转让价约2000元/平方米),由法院酌情判定。例如,购房时共出资15万元,法院可能判决取得使用权的一方补偿另一方7-8万元。
五、风险提示:小产权房处理的局限性。需注意的是,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法院判决使用权,后续仍可能因政策变化(如拆除违建)、原售房方反悔等产生纠纷。此外,补偿款仅基于“实际使用价值”,而非“市场价值”,无法与商品房等同。因此,建议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解决,明确约定使用权、补偿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降低后续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