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存在被告下落不明、被监禁等特殊情况时,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确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核心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通常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在该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住院就医除外),则该实际居住地为“经常居住地”,此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户籍在A市,但在B市工作并连续居住两年,起诉离婚需向B市的人民法院提起。
当出现特殊情形时,管辖法院会调整为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此类情况属于“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被告离家多年且无法联系,原告户籍在C市,在D市居住满三年,则可向D市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同样适用上述条款,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强制性教育措施”包括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监禁”包括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无论被告被关押地点是否明确,原告均无需到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可直接向自身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作出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丈夫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妻子未离开,妻子起诉时可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若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无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双方均离开户籍地两年,被告在E市居住满一年,则由E市法院管辖;若被告在多地流动、无固定经常居住地,原告起诉时被告暂住在F市,即可向F市法院起诉。
此外,涉及军人离婚的管辖需特别注意: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离婚案件中,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国内一方起诉时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实践中,当事人需先确认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自身是否符合原告住所地管辖的特殊情形,避免因管辖错误导致案件被移送或驳回。立案时需提交被告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如居住证、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等材料,以证明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