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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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人如何解除合同

2025-12-18 1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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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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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人解除合同的主要途径包括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解除、因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权利、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未主张权利、主债务履行完毕以及通过法定解除情形(如债权人欺诈、胁迫等)解除,具体需依据《民法典》及担保合同约定处理。

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解除需遵循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下从法律依据和实际情形展开说明:

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解除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作为民事合同,若担保人与债权人就解除担保关系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终止担保责任,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需注意,协商解除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建议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时间、责任划分等内容,避免后续纠纷。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是法定解除事由之一。《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主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被确认无效,或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被撤销,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原则上随之无效。此时,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若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权利时,担保人可解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的形式包括书面声明、在催款通知中明确排除担保人责任、接受债务人单独履行债务而未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等。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由债务人分期履行全部债务,且协议中未提及担保人责任,可视为债权人以实际行为放弃对担保人的权利主张,担保人可据此主张解除担保合同。

担保期限届满且债权人未主张权利是担保人免责的重要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中若约定了保证期间,债权人需在期间内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若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未主张权利,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动消灭,担保合同实质解除。

主债务履行完毕后担保合同自动终止。当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债务,或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如清偿全部欠款、交付约定标的物等),主债务归于消灭。根据担保的从属性,主债务消灭后,担保责任随之终止,担保合同无需额外解除即告终止,担保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法定解除情形下,担保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若担保人能证明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债权人欺诈(如隐瞒主合同重大瑕疵)、胁迫(如以担保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相威胁)等情形,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担保合同,自合同被撤销之日起,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连带责任担保人解除合同需结合具体情形,优先通过协商、确认主合同效力、审查担保期限等方式主张权利,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践中,建议担保人留存相关证据(如担保合同、沟通记录、债务履行凭证等),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有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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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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