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拿不到工程款时,可优先与发包方协商,协商无果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也可通过行业调解机构调解,最终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依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方追讨工程款需根据纠纷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维权途径,以下是合法有效的解决方式及法律依据:
一、与发包方协商解决
协商是最直接高效的方式。承包方应整理完整的合同文件(如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资料(如竣工结算报告、签证单)、双方沟通记录(如邮件、函件)等,明确工程款拖欠金额、原因及支付期限,与发包方进行正式沟通。若发包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可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明确还款计划及违约责任,避免矛盾激化。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若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等具有监管职责。投诉时需提交书面材料,包括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结算文件及发包方签收记录等,主管部门可责令发包方限期整改或协调双方解决纠纷。
三、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若工程款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承包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即使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总包单位也需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后可向发包方追偿)。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会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可处以罚款,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
四、申请行业调解或仲裁
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承包方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无仲裁条款,可向当地建设工程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由专业机构促成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调解达成的协议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
五、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协商、投诉、调解均无法解决时,承包方需通过诉讼维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诉讼时需提交起诉状、合同、结算文件、工程量确认单、催款函等证据,证明工程款金额及发包方拖欠事实。同时,承包方需在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可有效保障工程款回收。
六、准备关键证据材料
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维权,承包方需提前准备以下材料:1.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合同关系及付款约定);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文件(证明工程合格及应付工程款金额);3. 发包方签收结算文件的记录(证明已提交结算);4. 催款函、沟通记录(证明曾主张权利);5. 工程量签证单、设计变更文件(证明工程变更及价款调整)。这些材料是认定工程款金额及发包方违约的核心依据。
综上,承包方应根据拖欠金额、发包方态度等选择合适途径,优先通过协商和行政投诉降低维权成本,必要时借助法律手段主张优先受偿权,确保工程款依法回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