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可通过协商、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核心在于固定证据并依据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实践中需优先收集合同、结算文件、沟通记录等关键材料,通过书面催告、政府部门介入或法律诉讼逐步推进,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或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拖欠问题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分步骤处理,以下为具体解决路径:
一、协商阶段:固定证据并发出书面催告
首先需全面梳理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验收单、工程量签证单、结算审核报告、双方往来函件、微信/短信沟通记录等。若尚未完成结算,可先通过函件形式要求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明确逾期后果。若已达成结算协议,应直接发送《工程款支付催告函》,载明欠款金额、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参照LPR标准),留存送达凭证(如EMS签收记录、邮件送达截图)。
二、行政投诉:借助监管部门推动解决
若协商无果,可向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中小企业可向工信部门投诉;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可向发改委或财政部门反映。此外,住建领域可向当地住建局清欠办提交投诉材料,需附合同、结算文件及催告记录,监管部门可通过约谈、督办等方式督促发包人付款。农民工工资部分可优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该类案件通常处理优先级较高。
三、司法救济:通过法律程序强制回款
1. 申请支付令:若双方已达成明确的结算协议(如欠条、还款计划),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流程周期约15-30天,成本较低。若发包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且未付款,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 提起诉讼/仲裁:若存在结算争议或发包人提出异议,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财产保全申请(需提供发包人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法院可依法冻结发包人资产防止转移。庭审中需重点举证工程已验收合格、工程量确认依据及结算依据,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需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承包人可在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普通债权,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需注意,优先受偿范围不包含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
4. 强制执行阶段:胜诉后若发包人未主动履行,需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申请法院查询发包人存款、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通过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实现债权,必要时可申请将发包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招投标资格。
四、风险防范要点
施工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留存,如定期请发包人签署工程量确认单、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内容、保存工程进度影像资料等。对长期未付款项,需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通常3年)通过催告、起诉等方式中断时效。涉及政府项目欠款,可关注财政资金拨付情况,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相关文件作为维权依据。
综上,工程款追讨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优路径,证据充分时优先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复杂争议则需依托司法程序,同时善用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等法律工具提升回款成功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