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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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弃标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2025-12-16 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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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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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弃标,中标人需承担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招标人实际损失、面临行政处罚以及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责任,具体责任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

中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人若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承担多方面责任,具体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践中,若招标文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弃标后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同样可能不予退还,以此约束中标人的违约行为。

二、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已形成预约合同关系,中标人弃标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招标人的损失通常包括重新招标产生的费用(如公告费、专家评审费等)、工期延误导致的间接损失,以及两次招标的差价损失(即原中标价与重新招标中标价的差额)。例如,某项目原中标价为1000万元,因中标人弃标重新招标后中标价为1050万元,差额50万元可能需由原中标人赔偿。

三、面临行政处罚。《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明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若中标人拒不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受限后续投标。当前我国已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等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弃标属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恶意竞标、中标后拒不履约”等不良行为,将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公示。信用记录中的不良信息会导致中标人在后续投标中受到限制,例如被招标人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打分的负面因素,甚至直接被取消投标资格。部分地区规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内,相关主体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

综上,中标后弃标并非简单的“放弃资格”,而是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的严肃法律行为。中标人应在投标前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中标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避免因弃标承担沉重责任。

中标后弃标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0)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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