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和定金在法律依据、性质、作用、适用场景、退还规则、金额限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核心差异体现在担保对象、法律属性及违约处理机制上。
法律依据不同
投标保证金的设立和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其法律定位是招投标活动中的保障性措施,旨在规范招投标秩序。
性质不同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担保,本质是履约担保的前置形式,目的是确保投标人遵守投标规则,如不无故撤回投标、中标后按规定签订合同等。它不直接针对合同履行本身,而是针对招投标流程的合规性。
定金则是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合同履行而约定的担保方式,属于合同担保的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直接关联合同的成立与履行。
作用不同
投标保证金的核心作用是约束投标人行为,防止出现恶意投标、串标、中标后拒绝签约等扰乱招投标秩序的行为。例如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定金的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通过“定金罚则”促使合同当事人按约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场景不同
投标保证金仅适用于招投标活动,贯穿投标、开标、评标至合同签订阶段,是招投标流程中的特有制度。
定金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服务合同等,只要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担保方式即可适用,不受特定交易场景限制。
退还规则不同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则较为明确: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并履约后,投标保证金也需退还,除非存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不予退还情形(如虚假投标、串标等违规行为)。
定金的退还则与合同履行情况直接相关:合同正常履行的,定金可抵作价款或由给付方收回;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需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定金应返还。
金额限制不同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有明确上限,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项目除外)。
定金的金额限制为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只能视为预付款。例如主合同标的额100万元,定金最多20万元,若约定30万元定金,仅20万元视为定金,剩余10万元按预付款处理。
法律后果不同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没收”,即投标人违反招投标规则时,招标人可依法没收保证金,但其不涉及合同履行的额外赔偿责任。
定金的法律后果则基于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给付方违约,丧失定金所有权;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这种惩罚性是定金与其他担保方式(如预付款)的核心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