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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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了但还不了钱怎么办

2025-12-16 09: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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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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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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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后无力偿还债务,需通过积极应诉明确债务情况,主动与债权人协商还款方案,必要时申请法院调解或债务重组,如实配合强制执行程序,同时区分“无力偿还”与“恶意拖欠”的法律边界,避免承担额外责任。

积极应诉是首要前提,避免丧失法律权利。收到法院传票后,无论是否有能力偿还,均需在法定时间内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若缺席庭审,法院可缺席判决,债务人将丧失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直接承担不利后果。应诉时需重点核查债务真实性(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是否完整)、利息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可主张无效)、诉讼时效是否届满等,通过法律手段剔除不合理债务,为后续协商减少压力。

主动协商是核心解决途径,争取债务减免或延期。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可主动联系债权人或通过法院主持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协商内容可包括:分期偿还(明确每期金额、还款期限)、延期履行(约定宽限期,期间暂停计息)、债务减免(如减免利息、违约金,仅偿还本金)。协商达成一致后,需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避免后续纠纷。实践中,债权人通常更倾向接受分期方案,因强制执行可能无法全额回款,债务人应抓住调解机会,提供收入证明、财产清单等材料证明还款诚意。

债务重组与个人破产试点提供制度支持。对于债务规模较大、短期内无清偿可能的情况,可探索债务重组或个人破产程序。目前我国《个人破产法》尚未全国施行,但深圳、浙江、江苏等多地已开展个人债务清理试点。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例,债务人需满足“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三年、个人债务超过50万元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条件,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经法院裁定后可免除部分未清偿债务。需注意,试点地区外暂无法适用个人破产,债务人可通过与多个债权人协商“债务重组协议”,统一还款计划,避免被个别债权人单独起诉

强制执行阶段需依法配合,避免信用与法律风险升级。若协商未果,债权人可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执行法院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此时债务人需履行两项义务:一是如实申报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隐瞒财产可能被罚款、拘留;二是配合法院调查,不得转移、隐匿财产。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需向法院提交收入证明、贫困证明等材料,证明“客观无履行能力”,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暂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若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如隐匿财产、高消费),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追责。

明确法律边界:无力偿还≠恶意拖欠,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需区分。需特别注意,“无力偿还”属于民事纠纷,债务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恶意拖欠”(如借贷时明知无偿还能力仍虚构用途)可能涉及“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可能构成犯罪。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借款时的经济状况、款项用途、事后是否逃避债务等综合判断。债务人需保留收入流水、医疗支出、家庭负担等证据,证明自身属于“客观无力”而非“主观拒不履行”。

综上,被起诉后无力偿还债务的核心逻辑是:通过应诉明确债务合法性→以调解或协商达成还款方案→借助法律程序(如个人破产试点)减轻债务压力→配合执行避免信用危机。全过程需保持与债权人、法院的主动沟通,避免因消极应对导致局面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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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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