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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同工伤工资怎么结算的

2025-12-16 09: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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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工资的结算,工伤职工的工资需按实际工资标准或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内按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可通过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水平,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在劳动关系中,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但并非唯一凭证。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职工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资结算也需依法进行。

首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前提。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工伤工资的计算标准需分情况确定。工伤工资主要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工伤职工受伤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若工伤职工能提供明确的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工资条(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等,可直接按实际工资标准计算;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或工资标准无法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再次,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需结合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最后,工资结算争议的维权途径。若用人单位拒绝按规定支付工伤工资,工伤职工可通过以下步骤维权:第一步,收集劳动关系及工资证据,包括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等;第二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确认工伤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第三步,与用人单位协商工资结算事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无需因缺乏书面合同而担忧工资结算问题,只要通过合法途径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水平,即可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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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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