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原告不到场的处理方式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通常分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有正当理由不到场及特殊主体不到场三种情形。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法院一般按撤诉处理;有正当理由不到场且提前申请并获批准的,法院可延期审理;特殊主体(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不到场的,可能按撤诉处理。
离婚案件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法律对当事人出庭有特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意味着即使原告委托了律师,若能表达意思,仍需亲自出庭,除非存在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并提交书面意见。实践中,原告不到场的处理需分情形分析:
一、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按撤诉处理
若原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未提前说明理由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后,案件诉讼程序终结,原告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一是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二是若原告后续想再次起诉,需满足“有新情况、新理由”,否则在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原告有正当理由不到场:可申请延期审理
若原告因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住院、遭遇不可抗力等)确实无法按时出庭,需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审理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等)。法院会对理由和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属实的,将依法裁定延期审理,待障碍消除后再确定开庭时间。需注意,“特殊情况”需符合法律规定,单纯因工作繁忙、个人事务等非紧急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正当理由”,法院可能不予批准延期。
三、特殊主体原告不到场:法定代理人需履行义务
若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精神疾病患者、未成年人等),其离婚诉讼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此时,若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法院会参照普通原告不到场的规则,裁定按撤诉处理。若法定代理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需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经批准后可延期审理;若既不申请又不到场,案件将按撤诉处理,原告权益可能无法及时保障。
需特别强调的是,离婚案件不适用缺席判决原告的情形。即使被告到庭,只要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法院也不会直接缺席判决离婚,而是优先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解除,需原告本人表达真实意愿,除非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表达(如昏迷、重度精神障碍等),且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离婚意愿,否则法院不会在原告不到场的情况下直接判决。
综上,离婚案件原告不到场的处理核心在于“是否有正当理由”及“是否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原告应尽量亲自出庭,确有困难的需及时与法院沟通并提交证明材料,避免因不到场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影响自身权益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