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债权属于侵权行为,而非违约行为。其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通过故意实施侵害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该行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要明确侵害债权的法律性质,需从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入手。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其成立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且责任主体仅限于合同当事人。而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包括债权)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主体不限于合同关系当事人,只要存在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要件即可成立。
从法律逻辑看,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区分违约与侵权的关键。根据该原则,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受合同约束,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侵害债权的行为人恰恰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其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自然无法构成违约。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供货,丙为阻止甲获得货物,恶意破坏乙的生产设备导致乙无法交货,此时丙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甲构成违约。
侵害债权作为侵权行为,需满足以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权利受侵害的前提;二是第三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如恶意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引诱债务人违约、直接侵害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等;三是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债权存在而有意实施侵害行为(过失一般不构成侵害债权);四是债权受到实际损害,如债权无法实现或实现成本增加;五是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违约与侵权的责任形式也存在明显差异。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且赔偿范围通常以合同约定或可预见损失为限;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赔偿范围可能涵盖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侵害债权的受害人主张侵权责任时,可要求第三人赔偿因债权无法实现导致的全部损失,这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同。
此外,法律对侵害债权的定性还体现在救济途径上。若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受损,可依据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但若违约是因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导致,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二者择一或分别主张,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这种双重救济途径进一步印证了侵害债权与违约行为的独立性——第三人的行为本质是侵权,而非对合同的违反。
综上,侵害债权因行为人是合同外第三人、主观存在故意、侵害合法债权并造成损害,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与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违约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其法律性质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