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漏罪,司法机关会依法撤销原取保候审决定,对漏罪立案侦查,根据漏罪情节及社会危险性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如转为逮捕),最终将前罪与漏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刑罚。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期间发现漏罪,意味着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通过法定程序进一步处理,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展开。
一、法律依据:漏罪处理的核心法律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义务。若发现漏罪,可能表明其此前未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涉嫌违反上述义务;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等情形,应当予以逮捕。漏罪的存在可能直接触发“社会危险性”认定,导致原取保候审条件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则规定了数罪并罚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为漏罪与前罪的刑罚合并执行提供了量刑依据。
二、处理流程:从漏罪发现到刑罚执行的全环节
1. 撤销原取保候审决定: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发现漏罪后,会审查原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否仍成立。由于漏罪可能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隐瞒罪行、逃避侦查的可能,或漏罪本身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如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或“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此处“情节严重”即包括隐瞒漏罪导致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形。
2. 漏罪立案与侦查:司法机关需对漏罪单独立案,启动侦查程序,收集证明漏罪成立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需配合调查,若拒绝供述或干扰侦查,可能被认定为“拒不认罪悔罪”,进一步影响强制措施的适用。
3. 强制措施变更:可能转为逮捕:漏罪查清后,司法机关会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若漏罪法定刑较重(如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与前罪构成同类犯罪(如多次盗窃、多次诈骗),通常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以防止其再次逃避或危害社会。
4. 审查起诉与数罪并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会对前罪与漏罪一并审查,分别制作起诉书,明确两罪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法院审理时,需对前罪和漏罪分别定罪(如前罪构成盗窃罪,漏罪构成诈骗罪),并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确定合并执行的刑期。需注意,若漏罪已过追诉时效(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未被发现),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仅对前罪量刑。
三、实务要点:漏罪处理中的关键问题
1. 漏罪性质对量刑的影响:漏罪与前罪是否属于同种罪名,可能影响刑期计算。例如,前罪为故意伤害罪(轻伤),漏罪为同种故意伤害罪(重伤),法院可能在总和刑期内从重考量;若漏罪为异种罪名(如前罪盗窃、漏罪诈骗),则需分别评价两罪的社会危害性后合并量刑。
2. 证据要求:漏罪需“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若漏罪证据不足(如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无其他物证、书证佐证),检察院可能对漏罪作出不起诉决定,仅就前罪提起公诉。
3. 自首认定的可能性:若漏罪是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且司法机关尚未掌握该罪线索,可能构成《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可对漏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但需注意,若漏罪已被司法机关发觉,或因他人举报、调查关联案件时发现,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动供述,也不成立自首。
4. 辩护方向:聚焦程序与实体合法性:辩护律师可从两方面切入:程序上,审查漏罪立案是否符合管辖规定、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如讯问笔录是否同步录音录像);实体上,论证漏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证据是否存在矛盾、量刑是否畸重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漏罪并非简单“加刑”,而是通过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查清全部犯罪事实,确保罚当其罪。犯罪嫌疑人应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供述可能存在的漏罪,争取从轻处理;司法机关则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实现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