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取保候审需通过法定申请主体向办案机关提交申请,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无社会危险性等),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后,由办案机关审批决定。具体流程包括确定申请主体、明确申请条件、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并配合审查、获批后执行等环节,需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及法律规定推进。
包庇罪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妨害司法类犯罪,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具体操作需遵循以下法律规定和流程:
一、明确申请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包庇罪案件中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如配偶、兄弟姐妹等);以及委托的辩护人(律师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辩护人)。需注意,不同诉讼阶段的申请对象不同: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满足申请条件
取保候审的核心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具体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包庇罪的基础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案件情节较轻(如包庇对象犯罪情节轻微、包庇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可能符合此情形;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需结合包庇罪的具体情节(如是否初犯、偶犯,是否主动停止包庇行为,是否配合调查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逃跑、串供、再犯罪风险;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如病历、诊断书)或生育证明;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若拘留、逮捕期限已到但案件未侦查终结,办案机关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实践中,包庇罪的取保候审申请能否获批,关键在于能否证明“无社会危险性”。需结合行为人是否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如实供述罪行,是否取得被包庇人或相关方谅解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取保候审需提交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1. 取保候审申请书:需写明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重点说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具体情形,如刑罚较轻、无社会危险性等);
2.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需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辩护人申请的,需提供律师执业证、委托书;
3. 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据:如病情证明、怀孕证明、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品行证明(证明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无逃跑风险);
4. 保证人材料或保证金凭证:若提供保证人,需保证人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签署《保证书》;若交纳保证金,需准备符合办案机关要求的保证金(一般根据案件情节、当地经济水平确定,起点为1000元)。
四、提交申请与审查审批
申请人需向对应办案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取保候审的,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重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保证人是否合格或保证金是否足额等。
若申请被批准,办案机关会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其中,保证人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五、取保候审的执行与义务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公安机关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需遵守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的,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若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会被逮捕。
综上,包庇罪的取保候审需严格依照法定流程推进,核心在于准确把握申请条件、准备充分材料,并结合案件情节有效证明“无社会危险性”。建议在申请过程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细节制定申请策略,提高获批概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