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从犯,判刑需结合《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基础量刑及从犯的从宽处罚原则综合判定。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从犯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结合轻伤后果及具体情节,实务中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轻微的可适用管制或免于刑事处罚。
要明确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从犯的判刑,需从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从犯的法律认定及量刑规则三方面展开分析。
首先,寻衅滋事罪的基础量刑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等情形,而“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属于“情节恶劣”的具体表现,是构成本罪的入罪条件之一。该罪的基本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对主犯的基础量刑范围。
其次,从犯的法律认定与处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次要作用”通常指在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较小,如跟随他人参与殴打但未直接造成轻伤,或仅在旁助威、传递工具等;“辅助作用”则多为提供犯罪工具、打探消息、望风等帮助行为。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宽,即法院必须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非“可以”。
再者,轻伤后果对量刑的影响。寻衅滋事致人轻伤已达到“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但轻伤本身在伤害后果中属于较轻等级(相较于重伤或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量刑时需结合行为的起因、手段、次数、场所、后果、社会影响等综合判断。例如,若从犯仅临时被纠集参与,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或在他人殴打时仅轻微参与,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显著降低量刑幅度。
最后,实务中的具体量刑考量。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从犯的判刑,会重点审查以下情节:一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如是否为犯意发起者、是否直接造成伤害、参与程度深浅等;二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包括是否自首、立功、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三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是否在公共场所实施、是否针对特定弱势群体、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通常情况下,若从犯作用较小、有赔偿谅解等情节,量刑多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显著轻微,如初犯、偶犯,且未直接造成伤害,可能判处管制或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从犯的判刑需在寻衅滋事罪基本刑范围内,依据从犯的从宽原则,结合具体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综合确定,核心在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刑罚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匹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