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假释最基本的条件包括法定服刑期限已达标、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附加刑已执行或符合执行要求,且不属于法律明确禁止假释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罪犯假释的最基本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素,这些条件是假释适用的基础,缺一不可。
法定服刑期限已实际执行是假释的首要前提。法律对不同刑罚类型的服刑期限有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需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刑期需满十三年;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纳入计算)。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罪犯通过一定期限的改造,初步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同时体现刑罚的惩戒性。
确有悔改表现是假释的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悔改表现需同时具备四个方面:一是认罪悔罪,对自身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正确认识,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无隐瞒;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违反监狱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学习任务;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基本的劳动技能和责任感。实践中,监狱会通过日常考核、奖惩记录等客观材料综合认定,单纯的“不违规”不等于“有悔改”,需体现主动改造的态度。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假释的核心评估标准。这一条件需结合罪犯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轻重、改造表现、人格特征、社会关系及回归社会后的生活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犯罪时是否属于激情犯罪、是否有稳定的家庭支持、是否具备就业技能、是否有心理评估报告显示其社会适应能力等。监狱管理机关会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形成《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作为假释裁定的重要依据。若评估显示罪犯存在暴力倾向、依赖毒品或有不良交友圈,即使满足服刑期限和悔改表现,也可能因“有再犯罪危险”被驳回假释申请。
附加刑执行情况需符合要求。假释仅针对主刑,但若罪犯同时被判处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需已全部缴纳罚金或经法院裁定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需按判决要求执行。若附加刑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可能影响假释的适用,因为这体现了罪犯对法律义务的履行态度,与“悔改表现”直接相关。
此外,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假释的情形,即使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也不得假释:包括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一例外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安全,对严重暴力犯罪和主观恶性较深的罪犯从严控制假释适用。
综上,罪犯假释的最基本条件是法定服刑期限、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附加刑执行完毕的有机统一,需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确保假释既能激励罪犯改造,又能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