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其本质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羁押,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原则。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非案件的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仍需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依法认定。
适用取保候审需满足法定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结合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综合判断是否适用。
取保候审的办理流程涉及多个主体。申请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则统一为公安机关。办理时需提供保证,保证方式有两种:一是保证人保证,保证人需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等条件;二是保证金保证,保证金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起点为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济犯罪案件可能更高),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被取保候审人需严格遵守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义务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及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附加义务。
取保候审的期限及后果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执行机关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案件将继续推进至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若违反义务,执行机关可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节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逮捕。
需要强调的是,取保候审与是否构成犯罪无直接关联,其核心是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被取保候审人仍需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案件最终需经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切勿因被取保候审而放松对案件的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