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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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单位性质怎么填写的

2025-12-15 18: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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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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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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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单位性质”需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组织形式及登记信息填写,常见类型包括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填写时需与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法定文件记载一致。

准确填写单位性质是劳动仲裁申请的基础信息之一,直接关系到仲裁委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材料审核效率及后续法律程序的推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用人单位的性质虽不影响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如工资、社保等核心权益的保护标准一致),但登记信息的准确性是仲裁委确认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需严格依据客观事实填写。

常见单位性质类型及特征

1. 企业单位:最常见的用人单位类型,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此类单位需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单位性质可直接根据执照中“类型”栏记载填写,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等。

2. 个体经济组织:特指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常见于餐饮、零售等行业。填写时需注明“个体工商户”,并可补充经营者姓名(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三)”),避免与个人用工混淆。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医院、养老院、社工机构等。此类单位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性质填写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指由国家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服务的组织(如公立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则是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工会)。三者均需在对应主管部门登记(如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填写时直接注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即可。

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性质

填写前需通过以下方式核实单位真实性质:
1. 查看法定登记文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等官方渠道查询。例如,企业可在公示系统中查看“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则显示“个体工商户”;
2. 区分易混淆类型:需注意“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前者营业执照中“类型”明确标注“个体工商户”,后者则为“个人独资企业”,二者法律地位不同(个体工商户非独立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社会服务”为核心,后者以“会员共同利益”为目的;
3. 特殊情形处理: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登记(如无照经营),仍需如实填写其实际组织形式(如“未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未登记)”),仲裁委可结合用工事实(如工资流水、工作证等)认定劳动关系,但若单位性质填写与实际严重不符(如将个体工商户写成“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导致仲裁委因主体信息错误退回材料。

填写错误的法律风险

单位性质填写错误可能引发以下问题:
1. 管辖争议:劳动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若单位性质填写错误导致地址信息偏差(如将外地企业写成本地个体工商户),可能被有管辖权的仲裁委驳回申请;
2. 主体资格不明确:若单位性质与登记信息冲突,仲裁委可能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延长审理周期;若涉及非法用工(如无照经营单位),未如实填写可能影响后续对“用人单位”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无照经营单位违法用工的,出资人需承担责任);
3. 执行障碍:裁决生效后,若单位性质填写错误导致被执行人信息不准确,可能影响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如错误指向无关主体)。

填写建议

为确保信息准确,建议:
1. 优先以登记文件为准:直接摘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中“类型”或“单位性质”栏的原文,避免主观判断(如“有限公司”需写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2. 不确定时主动咨询:若单位无法提供登记文件,可联系当地仲裁委咨询(部分仲裁委提供线上预审服务),或委托律师查询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信息;
3. 如实填写特殊情况:对未登记、挂靠经营等情形,需在申请书中注明实际情况(如“实际用工主体为XX公司,但登记信息显示为个体工商户”),并附工资流水、工作证等证据佐证劳动关系,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不利后果。

总之,单位性质的填写核心是“客观真实、与登记一致”,劳动者无需过度纠结法律术语,重点在于通过法定渠道核实信息,确保仲裁申请材料与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匹配,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劳动仲裁单位性质怎么填写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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