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获利本身不构成独立罪名,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情节。定罪需以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挪用的数额、用途、时间及获利情况综合判断,获利数额通常影响量刑轻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获利是挪用行为的自然结果,并非独立罪名,其定罪核心仍在于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从构成要件看,挪用公款罪需满足四个要素: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挪用;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符合特定情形(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获利行为本身不影响定罪成立,仅可能在量刑时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实践中,“获利”的具体影响需结合挪用公款的用途区分:
1.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进行营利活动”。此类情形不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限制,只要挪用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目前一般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即构成犯罪。获利数额通常会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例如挪用数额巨大(一般以500万元为“数额巨大”起点)或获利数额较大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幅度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如挪用公款用于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即使未获利或获利较少,只要挪用数额达到3万元(“数额较大”起点),即构成犯罪。若获利数额较大或导致公款无法退还,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甚至“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一般指挪用数额巨大且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量刑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此类情形需同时满足“数额较大”(5万元起点)和“超过三个月未还”。若挪用期间产生利息、租金等获利,获利本身不单独影响定罪,但获利后是否用于退赃可能影响量刑,例如主动退缴获利款可视为酌情从宽处罚情节。
需特别注意,获利数额一般不计入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犯罪数额仍以实际挪用的公款数额为准。但获利情况会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例如通过挪用公款获取高额利润,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增加刑罚量。此外,若行为人在挪用后将获利与公款一并侵吞,可能转化为贪污罪,需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综合认定。
综上,挪用公款获利的定罪关键在于挪用行为本身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获利作为量刑情节,需结合挪用用途、数额、退赃情况等综合评估,最终影响刑罚轻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