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0

我国刑法是否承认片面共犯的规定

2025-12-15 11:44:39
0 浏览
推荐律师
王彦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片面共犯,但司法实践中基于犯罪构成原理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对部分片面共犯情形(尤其是片面帮助犯)存在认可倾向。

片面共犯是刑法理论中的特殊概念,指共同犯罪中一方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另一方行为人对此并不知情,双方缺乏双向意思联络的犯罪形态。例如,甲明知乙计划盗窃,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为其提供万能钥匙,乙利用钥匙成功盗窃,甲的行为即可能构成片面共犯。

我国《刑法》第25条对共同犯罪的定义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共同故意”被传统刑法理论解读为双向意思联络——即各行为人不仅要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还要认识到他人在与自己配合实施犯罪,且对犯罪结果持共同的故意心态。基于此,传统理论认为片面共犯因缺乏双方意思联络,不符合“共同故意”的要求,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不过,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理论界对片面共犯的态度逐渐分化,形成三种主要观点:一是“否定说”,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认为刑法未明文规定片面共犯,且“共同故意”必须是双向的,故片面共犯不成立共犯;二是“肯定说”,主张共犯的本质是行为人与正犯在违法层面的协同关系,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客观上促进了正犯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帮助故意,符合共犯的实质特征;三是“部分肯定说”,认为片面共犯中只有片面帮助犯可以成立共犯,而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因缺乏正犯的主观认知,难以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片面共犯的认可主要集中在片面帮助犯领域。例如,在暗中提供犯罪工具、协助望风、传递关键信息等场景中,若帮助行为客观上对正犯的犯罪实施起到了实质性促进作用,且帮助者主观上具有明确的帮助故意,即使正犯对此不知情,法院也可能认定帮助者构成共犯。这一倾向的依据在于:片面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帮助者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贡献,若仅认定正犯单独犯罪而放纵帮助者,可能导致刑罚评价失衡。

此外,最高法的相关指导文件也间接体现了对片面帮助犯的认可。例如,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即使被帮助者不知情,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可认定为共犯”。这一精神在后续的诈骗、盗窃等案件中得到应用,例如在电信网络诈骗中,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技术支持(如搭建虚假网站),即使诈骗团伙未明确与技术提供者通谋,技术提供者仍可能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对片面共犯的认定仍限于帮助行为,对片面实行犯(如甲暗中配合乙实施抢劫,乙不知情)和片面教唆犯(如甲诱导乙产生犯罪故意,乙不知被教唆)的认可较为谨慎,实践中多以单独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处理。这是因为实行行为和教唆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更直接,若缺乏正犯的主观认知,认定共犯可能过度扩张刑罚范围,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张力。

综上,我国刑法虽未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片面共犯,但基于共同犯罪的实质原理和司法实践需求,对片面帮助犯的认定已形成相对一致的倾向。这一处理方式既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导致的处罚漏洞,也通过限制认定范围(仅认可帮助犯)维护了刑法的谦抑性,体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我国刑法是否承认片面共犯的规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律法果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遇到法律疑问?
专业律师作答,预计3分钟获得回答
立即咨询
24小时免费咨询
问题答疑
最近已为212人解答法律疑问
手机提问 扫码提问更快捷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