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行政复议需遵循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法定流程,核心包括60日申请期限、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本级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60日内作出决定等关键环节,全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行政拘留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时,依法寻求救济的法律途径,其流程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展开,具体如下:
一、申请阶段:明确期限、方式与受理机关
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启动环节,需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期限为60日,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拘留决定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申请方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书面申请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被申请人名称(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请求(如撤销拘留决定、变更拘留期限等)、事实与理由(需说明拘留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违法等)及申请日期,并附行政拘留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上述内容。
复议机关包括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例如,对县级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不服,可向市级公安局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市级公安局的决定不服,可向省级公安厅或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受理阶段: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审查重点包括:申请人是否为被拘留人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已起诉且法院受理,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不全的,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阶段:全面核查事实与法律依据
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即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被申请人需在收到副本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视为该拘留决定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撤销原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核心是拘留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包括: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拘留期限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等);处罚是否适当(如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申请人、第三人可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证据等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对事实不清的,行政复议机关可实地调查取证,调查时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制作调查笔录。
四、决定阶段: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决定类型包括:
1. 维持决定:拘留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若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处罚明显不当等情形,可决定撤销原拘留决定,或直接变更拘留期限、种类,或确认原决定违法。
3. 责令履行决定: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如应拘留而未拘留),可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五、决定的执行与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履行决定,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可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拘留决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作出原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或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