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处罚的财产执行程序可能被暂停。具体需结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区分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自行强制执行权、是否符合停止执行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的财产执行问题需遵循“原则不停止执行,例外停止执行”的规则,这一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旨在平衡行政效率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是基本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涉及财产执行的内容),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原则上仍可继续执行。立法初衷是保障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权威性,避免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拖延或逃避法定义务,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性。
例如,某企业因环保违法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50万元罚款,即便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若生态环境部门具有自行强制执行权(部分领域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可自行执行),且不存在法定停止情形,该罚款的执行程序在诉讼期间通常不会中断。
二、停止执行的法定例外情形
尽管“不停止执行”是原则,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同时规定了四种可停止执行的情形,当符合这些条件时,行政处罚的财产执行应当暂停:
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即诉讼中的被告)发现处罚决定可能存在错误,或继续执行可能引发不良后果时,可主动决定停止执行。
2. 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例如,某个体工商户被处罚款10万元,若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其经营资金链断裂、店铺倒闭,而该处罚的执行对公共利益无直接影响,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审查后可能裁定暂停。
3. 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若处罚决定的执行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公共利益,法院可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
4.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部分特别法中明确规定了诉讼期间需停止执行的情形,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提供担保),虽针对人身自由,但类似逻辑可参照财产执行中的特殊规定。
三、财产执行的主体与权限影响执行可能性
行政处罚的财产执行能否在诉讼期间进行,还需区分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自行强制执行权”:
1. 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法》,公安、税务、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此类机关在诉讼期间,若处罚决定已生效且不存在停止执行情形,可直接采取查封、扣押、划拨等财产执行措施。例如,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企业作出处罚后,即便企业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仍可依法从其银行账户划拨罚款(除非符合停止执行条件)。
2. 无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多数行政机关(如市场监管、文旅部门)无自行强制执行权,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该条明确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方可申请法院执行。因此,在行政诉讼期间,法院不会受理此类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财产执行程序自然无法启动。
四、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的审查标准
当事人若希望在诉讼期间暂停财产执行,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失”(如企业资金被冻结将导致生产停滞、员工失业),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会围绕以下核心要素审查:
- 执行行为是否可能造成当事人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 停止执行是否会影响公共安全、公共服务或行政管理目标实现;
- 当事人是否提供了相应担保(部分案件中法院可能要求担保以平衡风险)。
综上,行政诉讼期间处罚能否执行财产,需结合“原则不停止执行+例外停止执行”规则、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限及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的条件综合判断。当事人应重点关注自身是否符合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并及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行政机关则需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规范执行行为,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执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