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医疗事故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其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处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针对特殊侵权情形,但医疗事故纠纷并不在“另有规定”的范畴内,因此统一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即患者需明确自身健康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关联;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即患者需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如涉事医疗机构)。实践中,部分患者可能在诊疗行为发生多年后才发现损害后果(如因医疗行为导致的远期并发症),此时诉讼时效从其“应当知道”损害与医疗行为关联时起算,而非诊疗行为发生时。
需特别注意,诉讼时效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并留有书面记录,即可中断时效。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客观障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可能误认为医疗事故纠纷适用“一年诉讼时效”,这是对旧法规定的误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该规定已被《民法典》取代。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医疗事故纠纷作为侵权纠纷统一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不再适用一年短期时效。
需要强调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义务人可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审查后若确认时效已过,将依法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在发现医疗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应及时固定病历资料、医疗过错鉴定意见等证据,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以避免因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