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本身不能登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这些情形下的婚姻自始无效。若当事人试图登记这类婚姻,登记机关会进行审查,符合无效情形的不会予以登记。即便错误登记,也可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不能进行登记。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
1、从法律规定角度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会对当事人的结婚条件进行审查。对于存在重婚情况的,由于已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新的婚姻登记自然不能进行。例如,甲在未与乙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想和丙登记结婚,登记机关通过查询婚姻档案等方式,会发现甲的重婚事实,从而拒绝为其办理登记。
2、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方面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虑。如果当事人是此类亲属关系,登记机关会审查双方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一旦发现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会给予登记。
3、关于未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登记机关会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来确定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不予登记。比如,男方二十周岁,女方十九周岁,他们申请结婚登记,登记机关会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拒绝。

如果无效婚姻错误地进行了登记,其婚姻效力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从一开始,这段婚姻就不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1、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例如,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在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可以先协商房产的归属和分割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生活需要等因素,照顾无过错方进行判决。
2、子女抚养问题
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会根据孩子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3、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为避免无效婚姻登记,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1、当事人方面
要了解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在准备结婚前,双方应当明确自己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是否存在重婚、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等。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2、婚姻登记机关方面
要加强审查力度。完善审查程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等,准确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识别能力,能够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还可以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结婚的法定条件和无效婚姻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无效婚姻不能登记,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婚姻的本质要求。对于无效婚姻登记后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法律也有相应的处理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婚姻登记机关都应采取措施避免无效婚姻登记。如果在婚姻登记等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比如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具体比例如何确定、如何收集证明婚姻无效的证据等问题,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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