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担保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在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对于担保人责任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且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保证人的义务,那么担保人需要继续承担责任。因为债权转让通常只是债权人的变更,债的内容并没有改变,担保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所以担保人的责任原则上不应因债权人的变更而免除。例如,甲借给乙一笔钱,丙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之后甲将债权转让给丁,并且通知了丙,此时只要没有特殊约定,丙就需要继续对丁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禁止债权转让,或者约定了债权转让后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等特殊条款,那么就要按照约定来处理。比如,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若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即行免除。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债权人转让债权,担保人就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例如,债权转让可能会对担保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如增加担保人的风险等。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等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总之,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责任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