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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与借款人是否为关联方签字

2025-12-15 10: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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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军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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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与借款人签字属于主债务与担保责任的确认行为,关联方并非法定签字主体,法律未强制要求关联方签字,但实践中关联方可能因企业治理或债权人风控需求参与签字,需根据具体情形明确签字性质及责任。

首先需明确,担保人与借款人签字的法律性质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是担保权人与担保人订立的合同,旨在保障债权实现,当事人为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借款人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其签字是对主债务的确认。因此,借款人签字是主合同的必要环节,担保人签字是担保合同的必要环节,而关联方并非上述合同的法定当事人,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关联方签字

从法律规定看,关联方签字并非担保合同或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明确,保证合同的内容需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范围和期间等,其中并无关联方签字的要求。借款人作为主债务人,其签字是确认借款事实及还款义务;担保人签字是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二者签字已分别构成主债务与担保责任的核心要素,关联方签字并非法定要件

实践中关联方签字多因特定需求产生,常见于企业作为担保或借款主体的场景。例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此时若担保人为关联企业,关联方(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回避表决,但其签字可能作为股东会决议的附件,用于证明决议程序合规。此外,债权人出于风控考虑,可能要求关联方(如借款人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共同担保人或出具承诺函,此时关联方签字构成保证或债务加入,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非法律强制。

关联方签字的法律风险需重点关注。若关联方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签字,可能因无权代理导致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若关联方以个人名义签字,需明确签字性质:若仅为见证,不承担责任;若构成保证,需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若构成债务加入(《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则需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部分关联方因未明确签字性质,误签“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最终被判令承担责任,此类案例需引以为戒。

此外,关联方签字可能涉及关联交易合规性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交易需遵循公允原则,若关联方签字涉及资金往来、担保等,需按规定披露,避免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例如,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关联方签字需配合信息披露,否则可能面临监管处罚。

综上,担保人与借款人签字是主债务与担保责任的法定确认,关联方签字并非法律强制要求,但实践中需结合交易背景、企业治理及债权人要求综合判断。关联方签字前应明确行为性质,债权人需核实签字主体的授权及责任范围,以降低法律风险。

担保人与借款人是否为关联方签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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