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担保责任通常是有期限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借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且担保责任通常是有期限的。
1、一般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乙在未起诉甲并通过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前,不能直接要求丙承担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是以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举例,乙在债务到期后,既可以直接找甲还钱,也可以直接找丙还钱。
3、担保期限
担保责任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那么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债务约定在2024年1月1日到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从2024年1月1日起往后六个月。

借款担保人一般保证责任的期限确定有不同情况。
1、有约定的情况
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期间来确定保证责任期限。比如,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后两年,那么在这两年内,债权人在符合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无约定的情况
当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约定2024年3月1日还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如果乙在2024年9月1日之后才对甲提起诉讼,那么丙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约定不明的情况
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借款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期限的规定也与约定情况相关。
1、约定保证期间
当保证合同中约定了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时,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连带保证期间为债务到期后一年,那么债权人在这一年内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未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务于2024年5月1日到期,那么乙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可以要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超过这个期限,丙的保证责任免除。
3、保证期间的作用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保证期间就不再起作用,转而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借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且责任是有期限的。不同的保证方式和约定情况会导致担保期限的不同。在实际的借款担保活动中,还可能存在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免责的特殊情形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借款担保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比如担保合同无效后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责任等,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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