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保护令需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的证据材料、书面申请书,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时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及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需提供能够证明自身身份的合法证件,通常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此时还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等)。同时,应尽可能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若无法提供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少需提供准确的身份信息以便法院送达相关文书。
二、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以双方存在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通常包括家庭成员关系或同居关系。需提交的关系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若为婚姻关系,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父母子女关系,可提交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等;若为同居关系,可提交同居证明(如共同居住的租赁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证人证言等)。关系证明是法院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范畴的重要依据,材料不全可能影响申请受理。
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的证据材料
这是申请人身保护令最核心的材料,需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实或现实危险。常见证据类型及要求如下:
1. 报警记录及出警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需加盖公安机关公章,能够直接证明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处理情况。
2. 伤情鉴定意见:由正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需明确伤情程度(如轻微伤、轻伤等),是证明暴力行为严重性的关键证据。
3. 视听资料:包括施暴过程的录音、录像,施暴者的威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需提供原始载体(如手机、录音笔等),内容应清晰可辨,能够体现施暴行为或威胁内容。
4. 证人证言:知晓家庭暴力事实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证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证言应包含暴力发生的具体细节。
5. 施暴者的悔过书、承诺书:施暴者曾因家庭暴力出具的书面悔过、道歉或不再施暴的承诺书,可作为其存在施暴行为的间接证据。
6. 其他材料:如申请人因躲避暴力临时居住的证明(如酒店住宿记录、亲友出具的居住证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心理评估报告等,可辅助证明家庭暴力的影响及现实危险的存在。
四、书面申请书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请求(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或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事实与理由(详细陈述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及面临的现实危险);证据清单及来源。若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五、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人身保护令无需缴纳诉讼费用,也无需提供担保。申请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证据材料不足,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或在听证时对证据进行核实。若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如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医院的就诊记录等)。
综上,申请人身保护令需确保证件材料真实、完整,尤其是能够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直接关系到法院是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向当地妇联、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以提高申请成功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