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行为属于刑事案件,具体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范畴。
开设赌场行为的案件类型定性需结合法律规定和行为性质综合判断。从法律层面看,该行为并非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而是明确的刑事犯罪行为,其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该条款专门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将此类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
开设赌场罪的法律定性:根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无论实体场所还是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虚拟空间实施,只要符合“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营利”的核心特征,即构成刑事犯罪。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打击以营利为目的、规模化组织赌博的行为,因为此类行为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衍生出洗钱、诈骗、暴力讨债等次生违法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与其他行为的界限:需注意区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赌博罪”的差异。聚众赌博通常是临时聚集人员进行赌博,组织者多为临时纠集,规模较小;而开设赌场则具有持续性、稳定性特征,一般有固定的场所(或网络平台)、明确的分工(如庄家、荷官、收银等)、系统的规则(如赔率、抽成比例等),且以长期营利为目的。根据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通常高于赌博罪,体现了法律对组织化、规模化赌博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构成开设赌场罪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实施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担责);二是主观上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三是客观上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包括实体场所开设(如提供房屋、桌椅、赌具等)和网络开设(如建立赌博网站、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等);四是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结合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等因素综合认定“情节严重”,例如抽头渔利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引发家庭破裂、暴力冲突等),均属于“情节严重”情形,量刑将加重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络开设赌场的特殊认定:随着互联网发展,网络开设赌场成为常见形式。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此类行为因隐蔽性强、辐射范围广,往往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处罚与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犯罪所得将被依法追缴,用于赌博的资金、工具等也会被没收。若在开设赌场过程中伴随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洗钱等其他犯罪行为,需数罪并罚,法律后果更为严重。
综上,开设赌场行为并非简单的违法行为,而是触犯刑法的刑事犯罪,其案件类型明确为刑事案件,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对赌博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为司法机关打击此类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