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案件的处理需结合案件事实、双方行为性质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并非绝对“双方都要处理”,但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双方均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具体需根据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大小及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等合法事由确定。
法律依据与行为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从法律层面看,该罪惩罚的是“聚众”和“斗殴”两个核心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斗殴的首要分子,以及主动参与、积极实施斗殴行为的人员。因此,案件处理的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存在“聚众”和“斗殴”的故意及行为,而非简单以“参与方”划分责任。
处理对象的范围界定
需明确的是,“处理”并非仅指刑事处罚,还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结伙斗殴属于违法行为,可处拘留或罚款。无论是刑事还是行政责任,处理对象均需满足“存在违法或犯罪行为”这一前提。例如,若一方仅为被动卷入、未实施殴打行为且无聚众故意,可能因缺乏违法性而不被处理;反之,若双方均有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斗殴的行为,则均可能被纳入处理范围。
不同情形下的处理差异
1. 双方均存在聚众斗殴故意及行为:实践中多数聚众斗殴案件源于双方矛盾激化,双方均有组织人员、准备工具或主动攻击的行为。此时,双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需追究刑事责任;其他一般参与者则可能面临治安处罚。例如,两伙人因琐事约定“谈判”,到场后发生打斗,双方组织者和动手者均会被刑事立案。
2. 一方为正当防卫或被动反抗:若一方突然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袭击,另一方为保护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反抗,反抗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要件的,反抗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例如,A伙人无故殴打B,B在被打过程中还手,若B的还手未超过必要限度,B不构成聚众斗殴,仅A方需被处理。
3. 一方被引诱、胁迫参与:若一方人员因被欺骗、胁迫参与斗殴,且未实际实施殴打行为,可能因缺乏主观故意或属于“胁从犯”而减轻或免除处罚。例如,未成年人被胁迫到场但未动手,通常不会被处理。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
司法机关处理聚众斗殴案件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重点审查双方行为的主动性、危害性及过错程度。例如,对于仅到场未动手的“围观者”,即使参与“聚众”,若无斗殴故意和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违法犯罪;而对于持械斗殴、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双方责任追究会更严格。此外,“打群架”并非聚众斗殴的唯一形式,单方面聚集多人殴打他人,也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如一方纠集10人殴打另一方3人,打人方仍可能被认定为聚众斗殴)。
综上,聚众斗殴案件的处理需结合行为性质、主观故意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双方均可能被处理是常态,但存在一方无责或免责的例外情形。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聚众斗殴”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非简单以“参与方”身份定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