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导致其精神痛苦或肉体痛苦,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进行救济和抚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核心功能在于弥补受害人的非物质损害,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特征,不具有惩罚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同样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侵权行为需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益,以及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时,其近亲属可主张权利。其次,精神损害需达到“严重”程度,通常表现为受害人出现严重心理创伤、精神障碍、长期失眠、抑郁等可举证证明的精神痛苦,或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丧失重要人格利益(如名誉扫地、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会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判定。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伤残等级越高、受害人精神痛苦越严重,赔偿数额通常越高;而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对受害人职业或社会地位的影响程度是重要参考依据。
需注意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与物质损害赔偿并行不悖。受害人在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失的同时,可独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实践中,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较为审慎,需结合具体案情严格审查“严重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避免滥用赔偿请求权。
此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具备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其因名誉权、荣誉权受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对自然人精神利益的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